1.屈光性调节性内斜视
应该适当矫正
屈光不正。年龄在4~5个月以内婴儿的内斜视,包括间歇性内斜视,如远视在+2.00D以上,应配戴眼镜,包括全部检影结果,再加上+1.50D附加度数。因为婴儿几乎全是看近,要测量瞳距大小,有时需要使用弹力带子。
(1)4个月至4岁婴幼儿如有内斜,屈光度数有大于+1.50D,对检影结果全部予以矫正,但不附加度数。
(2)4岁以上儿童如有内斜,应该给以最小度数镜片,以产生双眼单视、内
隐斜以及最佳视力。治疗目的是内
隐斜,而不是完全正位。
(3)若患儿调节性内斜视已发展恒定性内斜视,有单眼注视倾向,且有
弱视,应该对检影度数予以全部矫正,包扎健眼,治疗
弱视,一旦视力恢复,应做脱抑制及融合性散开训练,以恢复双眼单视。
(4)如患者合并有垂直性偏斜、A-V征,除矫正
屈光不正,治疗调节性内斜视之外,仍需手术治疗。
2.高AC/A调节性内斜视
(1)4~5个月以内婴幼儿应配戴眼镜。将全部检影度数予以矫正,再加+1.50D,但不需要双焦点镜,因为婴幼儿视力主要是近用。
(2)5岁儿童应将检影度数全部矫正,再加+3.00D的双焦点镜。所附加的度数位置一定准确,应位于下睑的上缘处。如戴眼镜后,仍有残余内斜,应再予验光,若度数相差大于+1.0D,应重新配镜。
(3)大一点婴儿3个月复查一次,2~5岁幼儿6个月复查一次,5岁以后每1年复合一次,复查时应做检影检查,在4~5岁幼儿,如果度数相差大于+1.0D,应予换镜。
与屈光性调节性内斜视一样,高AC/A调节性内斜视导致的严重问题是
弱视。屈光矫正后应定期随访。若患者未随访,可发生发育性弱视,遮盖治疗是首选方法,也可做压抑疗法。
(4)如果患儿年龄已超过5岁,可以适当减少双焦点镜度数0.75~1.0D,目的是维持融合,并使看近时处于内
隐斜状态。
局部用抗胆碱酯酶剂,即协助去掉高AC/A调节性内斜视的双焦点镜,通过逐渐减少制剂的浓度,其融合性散开能力可逐渐增大。
3.部分调节性内斜视
首先全部矫正其调节部分,如仍有弱视,应做遮盖治疗;如弱视已经治愈,应手术矫正其残余的内斜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