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开放性脊髓损伤一般不影响脊柱稳定性,对搬运无特殊要求。
2.优先处理合并伤,积极抗休克治疗。
3.早期全身应用广谱抗生素、凝血酶-抗凝血酶(TAT),预防感染。
4.伤后早期实行清创术,应争取伤后6~8小时内进行。原则是沿伤道清除坏死组织和可见异物、游离骨片。胸壁上伤口清创仅限于软组织内,不进入胸腔。低速低能脊椎枪伤不需清创,仅对伤口清洁处理。
5.椎板切除减压术的适应证:
(1)椎管内异物、骨片压迫脊髓或存在易引起感染因子(如子弹进入椎管前先穿透肠管)。
(2)椎管内有血肿压迫脊髓。
(3)脑脊液漏严重。
(4)不完全脊髓损伤者在观察过程中症状恶化,奎肯试验提示椎管内(蛛网膜下腔)有梗阻。一般应另作切口。手术目的是椎管内清创,去除椎管内异物、骨片、血块,如硬膜未破损,一般不应切开,以免污染脊髓组织;已破损者,应扩大切开,探查脊髓,清除异物,碎烂的脊髓可轻轻吸除。清除后,缝合修补硬膜。
6.继发于低速弹火器伤的脊柱不稳定是很少见的,发生不稳定的原因多数是医源性的,常是由于不正确或过分追求减压效果的多个椎板切除减压导致的。因此在椎板切除减压术前应对此有足够的认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