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治疗目的是控制病情,延长孕周,尽可能保障母子安全。治疗时医生会综合考虑孕周、疾病的严重程度及治疗效果。
治疗基本原则是休息、镇静、预防抽搐,有指征地降压和利尿、密切监测母子情况,适时终止妊娠。医生会根据病情严重程度,进行个体化地治疗:
在出现严重高血压,或发生器官损害如急性左心室功能衰竭时,医生会进行紧急降压,将血压降到目标血压范围,同时对症处理。
子痫发作时医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患者坠地外伤、唇舌咬伤,同时会保持患者气道通畅,维持呼吸、循环功能稳定,并密切观察生命体征、尿量(留置导尿管监测)等。需避免声、光等一切不良刺激。
保证充足睡眠,必要时遵医嘱睡前口服地西泮。
由于个体差异大,用药不存在绝对的最好、最快、最有效,除常用非处方药外,应在医生指导下充分结合个人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药物。
患者可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以下药物进行治疗。
降压的目的是预防心脑血管意外和胎盘早剥等严重母胎并发症。
首选口服降压药,如果口服药物血压控制不理想,可采用静脉用药。
孕妇没有并发器官功能损伤,收缩压应控制在130~150mmHg为宜,舒张压应控制在80~100mmHg;若孕妇并发器官功能损伤,则收缩压应控制在130~139mmHg,舒张压应控制在80~89mmHg。
该药物主要用于控制子痫抽搐及防止再抽搐;预防伴严重表现子痫前期发展成为子痫;伴严重表现子痫前期病人临产前用药,预防产时子痫或产后子痫。
主要静脉给药。
重度子痫前期孕妇产后应继续使用硫酸镁至少24~48小时。如孕妇同时合并肾功能不全、心肌病、重症肌无力等,或体重较轻者,需慎用或减量使用。
用于缓解孕产妇的精神紧张、焦虑症状、改善睡眠,当应用硫酸镁无效或有禁忌时可用于预防并控制子痫。
具有较强的镇静、抗惊厥、肌肉松弛的作用,对胎儿及新生儿的影响较小。可口服或肌内注射、静脉缓慢推入。用量过大可抑制呼吸。
通常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。
冬眠合剂里面的氯丙嗪可使血压急剧下降,导致肾及胎盘血流量降低,而且对孕妇及胎儿肝脏有一定损害,也可抑制胎儿呼吸,故仅应用于硫酸镁控制抽搐效果不佳者。
具有较好的镇静、抗惊厥、控制抽搐作用,用于子痫发作时肌内注射,预防子痫发作时口服。
由于该药可以导致胎儿呼吸抑制,分娩前6小时需要慎用。
子痫前期孕妇不主张常规应用利尿剂,但是当孕妇出现全身性水肿、肺水肿、脑水肿、肾功能不全、急性心功能衰竭时,可酌情使用呋塞米等快速利尿剂。
主要用于脑水肿,有心衰或潜在心衰时禁用。
孕周<34周并预计在1周内分娩的子痫前期孕妇,均应接受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治疗。
地塞米松、倍他米松。
肌内注射。
不推荐反复、多疗程产前给药。如果在较早期初次促胎肺成熟后又经过一段时间(2周左右)保守治疗,但终止孕周仍<34周时,可以考虑再次给予促胎肺成熟治疗。
严重低蛋白血症伴腹水、胸水或心包积液者,医生会给予补充白蛋白或血浆,并同时配合应用利尿剂,严密监测病情变化。
子痫前期孕妇经积极治疗,而母胎状况无改善或者病情持续进展的情况下,终止妊娠是唯一有效的治疗措施。
妊娠期高血压、病情未达重度的子痫前期孕妇可期待至孕37周以后。
妊娠不足24周孕妇经治疗病情无缓解者建议终止妊娠。孕24周至不满28周患者根据母胎情况及当地母子诊治能力决定是否可以行期待治疗。
孕28周~34周,如病情不稳定,经积极治疗24~48小时病情仍加重,促胎肺成熟后应终止妊娠;如病情稳定,可以考虑期待治疗,并建议转至具备早产儿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。大于孕34周孕妇应考虑积极终止妊娠。
控制病情后即可考虑终止妊娠。
重度子痫前期发生母子严重并发症者,需要稳定母体状况后尽早终止妊娠,不考虑是否完成促胎肺成熟。严重并发症包括重度高血压不可控制、高血压脑病和脑血管意外、子痫、心功能衰竭、肺水肿、完全性HELIP综合征、弥散性血管内凝血(DIC)、胎盘早剥和胎死宫内。
蛋白尿及其程度虽然不单一作为终止妊娠的指征,却是综合性评估的重要因素之一,医生会注意母子整体状况的评估,如评估母体低蛋白血症、伴发腹水和(或)胸水的严重程度及心肺功能,评估伴发存在的母体基础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、肾脏疾病等病况,与存在的肾功能受损和其他器官受累情况综合分析,确定终止妊娠时机。
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孕妇,如无产科剖宫产指征,原则上考虑阴道试产。
但如果不能短时间内阴道分娩,病情有可能加重,可考虑剖宫产。
该疾病的中医治疗暂无循证医学证据支持,但一些中医治疗方法或药物可缓解症状,建议到正规医疗机构,在医师指导下治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