遗传性抗凝血酶Ⅲ缺乏症

发病部位:全身

就诊科室:内科

疾病用药:暂无数据

疾病自测:暂无数据

atⅢ缺乏症并发血栓,可采用的药物是肝素、口服抗凝、atⅢ替代治疗及雄激素制剂。
1.肝素是并发静脉血栓急性期的主要治疗手段,某些大面积血栓栓塞急性期病例需考虑溶栓治疗。普通肝素的有效抗凝需维持APTT时间1.5~2倍延长。无血栓并发症的atⅢ缺乏妇女,妊娠早期或分娩期普通肝凝剂量使aptt延长10s。常采用肝素皮下注射6250u,2次/d,分娩日停肝素,在产后48~72h恢复使用肝素,之后改为口服抗凝并维持口服抗凝3个月。肝素钙(低分子肝素)可按照体重1次/d,皮下注射,不用监测或采用血浆抗Ⅹa活性作监测。肝素治疗本身可使血浆atⅢ水平轻度下降,但不致因此引起血栓。atⅢ水平减低对肝素治疗有抵抗者(血栓见延伸)或无反应者,有指征合并应用atⅢ浓缩剂1000~5000u/周,肝素长期使用,尤其妊娠妇女有并发骨质疏松的报道。
2.口服抗凝华法林口服抗凝,常在肝素治疗同时或后期给药,以抵消华法林治疗初1周内诱发的短暂高凝期。华法林治疗诱发短暂高凝的原因为,依赖维生素k的抗凝蛋白——蛋白c,因其半衰期最短而最先被华法林抑制,之后才发生其他促凝蛋白活性被抑制。华法林通过胎盘,故妊娠早期(6周内)及分娩期妇女禁用,以避免致畸或产妇分娩期出血。此时应该用肝素抗凝。可在妊娠第3期采用华法林直到妊娠36周或分娩前1周再转为肝素治疗。分娩后经肝素过渡到改为口服抗凝治疗。这种设计的治疗方案可以避免肝素使用期过长致骨质疏松并发症。华法林抗凝强度采用凝血酶原时间的国际标准比值(inr)作监测。首次发作或妊娠后的血栓,维持inr值2.0~3.0(即1~2倍延长),复发性血栓病则维持inr值3.0~4.0(2~3倍延长),治疗至少3~6个月。
3.atⅢ替代治疗冷冻血浆替代,因输注容量极大而使用受限。atⅢ浓缩剂国外已有商品,虽经高温灭活hiv及肝炎病毒,但与一般生物制剂应用原则相似,给药前需权衡利弊。各种商品atⅢ制品都含某些无功能分子,需以功能试验监测疗效,使血浆atⅢ水平维持80%~120%。输注atⅢ0.75~0.8u/kg可升高血浆水平1%。atⅢ生物半衰期t1/2为61~92h,故atⅢ缺乏妇女的一般输注量1000~1500u,1次/周,同时合并肝素12500~15000u可增强抗栓疗效,但肝素可使atⅢ半衰期缩短。妇女分娩期可增至atⅢ1000u,每天或隔天输注。
4.雄激素遗传性atⅢ缺乏者使用达那唑、司坦唑(康力龙)、羟甲烯龙(康复龙)等雄激素制剂可升高血浆atⅢ水平,也有作者报道同时升高依赖维生素k的促凝因子的血浆水平而无应用前景。故作为常规推广应用尚需对照试验来证实其安全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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